(2017)甘0321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党生财与被执行人杨永生、卢加会、甘肃稼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生财,杨永生,卢加会,甘肃稼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党生财,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杨永生,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卢加会,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甘肃稼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毛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党生财与被执行人杨永生、卢加会、甘肃稼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7)甘03民终20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7月3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党生财于2017年8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稼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40000元,申请执行人党生财于同日向本院出具放弃对迟延履行利息执行的证明。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3民终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