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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7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远大石化有限公司与苏州银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苏州银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7880号之一原告: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77515172B)。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扬帆路999弄5号511-5。法定代表人:吴向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叶,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东侯,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银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6582290270K)。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善丰路。法定代表人:谭颂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远大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银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远大石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远大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892元,合计1917元,由原告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阮伊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