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30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1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30民初1061号原告:吴某,女,1985年1月11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被告:刘某1,男,1982年7月8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请求法院: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女孩刘某2的抚养权,孩子依法由原告抚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1于2016年8月8日在孟村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孩刘某2(××××年××月××日出生),今年9周岁,协议约定孩子刘某2由被告刘某1抚养。后经双方协商,女孩刘某2由原告吴某抚养,但被告不履行约定,原告故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婚生女刘某2由原告吴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二、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文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