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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103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靖点、菏泽开发区全顺冷食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点,菏泽开发区全顺冷食有限公司,程盼山,吉翠平,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103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靖点,男,199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开发区。被执行人:菏泽开发区全顺冷食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张和庄行政村东。法定代表人:程金山。被执行人:程盼山,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开发区。被执行人:吉翠平,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开发区。被执行人:程建军,男,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民初11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建军在中国银行20********9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西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秋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