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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薛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739号原告:杨某某,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薛某,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杨某某与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薄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南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