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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英,石伟,林进凯,樊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160号申请执行人: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英被执行人:石伟被执行人:林进凯被执行人:樊志明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周英、石伟、林进凯、樊志明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888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周英、石伟、林进凯、樊志明应支付申请人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款120000.0元,承担执行费17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周英;石伟;林进凯;樊志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681执1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新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