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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2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国忠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王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3021执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被执行人王国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国忠申请支付令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交付了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2017)甘3021民督6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峰审判员 王巨莲代��审判员马文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