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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伍某某申请执行王仲义刘洪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某某,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伍某某,女,194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现住四川省富世镇。关于伍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伍某某借款7000元及利息,现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322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军审判员 钟碧秀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