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1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民初1445刘秋花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花,陈定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1民初1445号原告刘秋花,女,汉族,1982年9月12日出生,住河源市源城区东浦街道。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8209125528。被告陈定君,男,汉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住紫金县好义镇好义街。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7812165150。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花诉被告陈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秋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远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米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