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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2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布志荣与程汝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志荣,程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恢28号申请人布志荣,男,1977年2月15日生,回族,中专文化,住云县。被执行人程汝海,男,1979年3月14日生,傣族,高中文化,住云县。申请人布志荣与被执行人程汝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的(2015)云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申请人布志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汝海支付货款及违约金327716.89元。在执行过程中,对程汝海的工程款强制划拨327716.89元。本案现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云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玉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字金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