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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廷云与被申请执行人于召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938号申请执行人:岳廷云。被执行人:于召江。申请执行人岳廷云与被执行人于召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6300.84元,执行费44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本金36300元,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岳廷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445.84元。至此,本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岳廷云与被执行人于召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