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执5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影与被执行人刘励颖、常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影,刘励颖,常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5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影,女,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疾病控制中心职员,住所地牡丹江西安区通江路文化局小区1栋1单元302室。被执行人:刘励颖,女,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疾病控制中心职员,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市政路土特产小区1栋3单元706室。被执行人:常昕,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疾病控制中心职员,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先锋办事处西一居民委员会10组。本院在执行肖影与刘励颖、常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黑1005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励颖、常昕于2017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肖影借款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执行费200元,合计205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05执528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 松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绍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