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5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高宣茂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高宣茂,倪仕雄,高宣荣,薛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5执4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六一路4号。法定代表人:刘云翔,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宣茂,男,1965年1月29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被执行人倪仕雄,男,1964年3月15日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高宣荣,男,1960年6月20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被执行人薛秀华,女,1962年8月5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申请倪仕雄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赣08执监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由新干县人民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庆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帅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