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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7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王东坤、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王东坤,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夏邑县华丝路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728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杨进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雪丽,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坤,男,汉族,1978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韩先义。被告夏邑县华丝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法定代表人王东坤。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王东坤、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夏邑县华丝路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