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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宛儒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李宛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476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被执行人:李宛儒。本院在执行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与李宛儒罚金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602执4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红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