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贾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975号原告:贾某,女。被告:赵某,男。原告贾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贾某负担。审 判 员 高增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任小硕书 记 员 赵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