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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贾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975号原告:贾某,女。被告:赵某,男。原告贾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贾某负担。审 判 员 高增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任小硕书 记 员 赵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