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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4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翔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翔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4238号原告:上海翔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锋,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负责人:仲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该公司董事长。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良,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奚丁,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翔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翔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翔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翔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翔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亚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