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02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良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良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02刑初201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良敏,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汕尾市城区。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6月14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区检公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良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良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良敏向他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利用号码为134××××1166的手机作为贩卖毒品的联系工具,先后在汕尾市城区东涌镇品清三路路口,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张某某共2次2小包。同月14日19时左右,被告人黄良敏在汕尾市区四马路信利超市后门准备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张某某时被民警抓获归案,现场从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1小包及黑色VIVOX91牌手机一部等物品。经鉴定,所缴获的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3克。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良敏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非法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他人,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且属再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良敏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良敏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中区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称重笔录》、《扣押清单》、《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交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指认毒品照片》、《毒品称重照片》、《电话通话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汕城)公(中)勘(2017)060014号]、《现场照片》[(汕城)公(中)现照字第(2017)060014号]、《广东省汕尾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定证书》(证书编号:FME2016137号)、《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城公某罚决字(2017)00239、00240号]、《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汕城公强戒决字(2017)00123号]、《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社区戒毒决定书》(汕城公社戒决字(2017)00068号),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汕城公鉴通字(2017)00152号]、《调取证据通知》[汕城公调证字(2017)00118号],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汕)公(司)鉴(化)字(2017)06054号],《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汕城法刑初字第275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良敏无视国法,非法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良敏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且属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良敏于2017年6月14日19时左右在汕尾市区四马路信利超市后面准备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张某某时被民警抓获,该次犯罪由于被告人黄良敏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良敏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良敏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黄良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良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随案移送的贩卖毒品联系工具黑色VIVOX91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小武审判员 吕俊智审判员 黄伟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锡潮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