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996号原告:葛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丁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高安市。负责人:游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浩,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34元减半收取1067元,由原告葛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 俊人民陪审员 胡双燕人民陪审员 兰冬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