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委赔监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改学申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陕委赔监28号李改学:你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7)陕01委赔字4号国家赔偿决定,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雁塔检察院)免于起诉决定书认定你构成偷税罪错误为由,要求赔偿你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赔偿你被扣押的现金、存单、金戒指、照相机、长焦镜头等实物,赔偿你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以及你的赔偿请求未超过国家赔偿申请时效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你1989年6月23日因贪污罪被雁塔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次年后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拘留当日扣押你的现金800元整、长期存折两个共394元、照相机两台、金戒指一枚等物,后雁塔检察院将扣押你的照相机两台、金戒指一枚折价返还给你原工作单位。1996年4月19日雁塔检察院作出雁检刑免字(96)第1号免于起诉决定书,认为你的行为构成偷税罪,唯犯罪情节较轻微,决定对你免于起诉。你不服,分别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机关申诉,该三级检察机关均认为雁塔检察院认定你构成偷税罪,对你免于起诉的决定并无不当。因免于起诉决定系有罪认定之法律文书,而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原则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故你认为雁塔检察院认定你构成偷税罪错误,要求对你被限制人身自由、被扣押财物赔偿以及对你造成的精神损害等进行赔偿之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复决(2004)第10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对你的刑事案件已有定论,你2015年3月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申请复查你的刑事案件,并非申请国家赔偿,你2016年11月21日申请国家赔偿,早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期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你的赔偿申请是正确的。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黄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