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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4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凤团、谭长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凤团,谭长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孙凤团。被执行人谭长宏。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凤团与被执行人谭长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谭长宏于2017年10月13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孙凤团借款本金8000元,利息569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必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德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