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10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焕平与被告林光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平,林光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0028号申请人:张焕平,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申请人:林光元,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焕平诉被告林光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焕平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林光元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清泰路二段×号×栋×单元×层×号房屋,查封价值120000元,并提供申请人张焕平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清泰路二段×号×层商铺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焕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林光元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清泰路二段×号×栋×单元×层×号房屋,查封价值12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申请人张焕平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清泰路二段×号×层商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梁 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何晓娇书 记 员 聂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