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紧发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紧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669号罪犯张紧发,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江口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紧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2月2日起至2027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币226680.2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551643.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9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9月4日、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2456号、(2016)闽04刑更133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刑八个月和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10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紧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间隔时间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2763.5分,2015年12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3063.5分,表扬5次,该犯于2014年9月向本院缴纳罚金200元,2016年2月向本院缴纳民赔款人民币500元,本次申请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元。另查明,罪犯张紧发住所地县民政局、镇人民政府及居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张紧发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批表、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紧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紧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