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徐梓林、肖林与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梓林,肖林,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2587号原告徐梓林,男,汉族,1986年11月27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泰和二街***号*栋*单元,身份证号码:5134241986********。原告肖林,男,汉族,1969年8月25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住德昌县德州镇南坛村青狮庙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34241969********。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柯,西昌市经济试验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80号。法定代表人庞兴才,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东,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戈,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梓林、肖林诉被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梓林、肖林于2017年10月2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梓林、肖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梓林、肖林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徐梓林、肖林负担。审判员 金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丽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