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武汉市江夏区乐星空练歌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武汉市江夏区乐星空练歌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55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泊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乐星空练歌城,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个体业主赵云峰,男,1977年7月17日生,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隆志,该单位职员。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乐星空练歌城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判前,经本院主持,原、被告就本案达成和解。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此款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时已预缴本院)。审 判 长 许继学人民陪审员 陈长洋人民陪审员 罗文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旭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