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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魏琳与舒符楚、石才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琳,舒符楚,石才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348号申请执行人:魏琳,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辰溪县。被执行人:舒符楚,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石才刚,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琳与被执行人舒符楚、石才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舒符楚赔偿申请执行人魏琳经济损失375149.17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6927元、执行费5527元;责令被执行人石才刚赔偿申请执行人魏琳经济损失62524.86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656元、执行费837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魏琳与被执行人石才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邓以德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 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