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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5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心金与张心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心金,张心莲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5001号原告:张心金,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哈密市。被告:张心莲,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桥,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张心金诉被告张心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张心金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张心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心金负担。审判员  郭希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山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