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5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心金与张心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心金,张心莲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5001号原告:张心金,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哈密市。被告:张心莲,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桥,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张心金诉被告张心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张心金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张心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心金负担。审判员 郭希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山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