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磊、徐同、周翔、任隐、黄明浪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磊,徐同,任隐,黄明浪,周翔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158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磊,男,1988年9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原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鸿鑫担保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江阴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建龙,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同,男,1990年3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鸿鑫担保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被告人任隐,男,1992年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鸿鑫担保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辩护人沈坤,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明浪,男,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辩护人邵士勇,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翔,男,1988年10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鸿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住江苏省泗阳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曾因赌博,于2014年4月被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1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磊、徐同、任隐、黄明浪、周翔犯聚众斗殴罪,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磊及其辩护人王建龙、被告人徐同、被告人任隐及其辩护人沈坤、被告人黄明浪及其辩护人邵士勇、被告人周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朱磊通过赵某纠集被告人徐同、任隐、黄明浪、周翔及顾某、金某等人,携带鱼叉、木棍、武士刀等工具,至江阴市周庄镇东林村蒋巷上13号朱磊家中,与被害人薛某5等人商谈处理欠款一事,并做好斗殴的准备。未及商谈,被告人朱磊、周翔、金某等人与被害人薛某5、薛某2发生拉扯并互相殴打,期间被告人周翔殴打被害人薛某21记耳光,徐某、金某等人与被害人薛某5、薛某2相互拳打脚踢。后顾某见状喊了一声“拿家伙”,被告人徐同遂持木棍殴打被害人薛某2手臂、右腿各1记,被告人任隐持木棍殴打被害人薛某2腿部2记,被告人黄明浪手持鱼叉但未殴打他人,顾某持水果刀捅刺被害人薛某5腰背部2刀、捅刺被害人王某2后背部1刀。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捅刺致被害人薛某5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致被害人王某2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检察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磊、徐同、任隐、黄明浪、周翔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指控被告人朱磊为主犯、被告人徐同、任隐、黄明浪、周翔为从犯,提请本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朱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经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但辩解称不应认定为主犯,因为所有的事是赵某安排的,实际受益也是赵某。被告人朱磊的辩护人王建龙当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1、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朱磊只是约薛某5赌博,打电话给赵某,是公司处理债务的替代品,他的作用与其他人员基本相当;被告人朱磊被动参与到本案,听从赵某安排、也未动手;2、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被害人先动手;3、本方已经赔偿对方经济损失,有书面谅解意见;4、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法院减轻处罚,二年左右量刑。被告人徐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任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任隐的辩护人沈坤当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不予异议。被告人任隐是受他人请托被动参与,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接受他人指示安排,不存在积极参与斗殴的主观意图,斗殴中是自卫性质,挥动器械,没有造成对方伤害;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方已经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明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黄明浪的辩护人邵士勇当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明浪在本案中并非组织者,起次要作用,出于朋友义气;没有实施殴打行为,黄明浪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薛某5先动手殴打,对方有一定过错;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本方已经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从宽量刑,适用缓刑。被告人周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实质性异议,辩称事前不明知其他人携带器械,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薛某5受同村的被告人朱磊邀请到张家港赌博输钱欠债人民币16万元,怀疑被诈赌并报警。后债主上门索要款项,薛某5多次到被告人朱磊家中讨要说法,被告人朱磊避而不见。2016年11月29日晚,薛某5和父亲薛某2又到被告人朱磊家中。在张家港的被告人朱磊收到薛某5的威胁电话和短信,称要让被告人朱磊的父母睡不好觉。被告人朱磊遂打电话告知赵某,后被告人朱磊到张家港鸿鑫担保公司与赵某碰头,被告人朱磊告知赵某,薛某5家中有很多人,赵某表示多带点人回去,万一谈不拢可以帮忙打架,被告人朱磊同意。赵某纠集了被告人徐同、任隐、黄明浪、周翔及顾某、金某等人,被告人朱磊、徐同、任隐等十余人携带鱼叉、木棍、武士刀等工具至江阴市周庄镇东林村蒋巷上13号被告人朱磊家中,双方碰面后,薛某5、薛某2打了被告人朱磊头部和其母亲脸部,薛某5欲用板凳砸被告人朱磊被他人夺下,期间,被告人周翔打了薛某2一记耳光,金某、徐某等人与薛某5、薛某2相互拳打脚踢,顾某见状喊“拿家伙”,被告人徐同、任隐、顾某等人遂持事先携带的木棍和薛某5一方对打,被告人徐同持木棍殴打被害人薛某2,被告人任隐持木棍殴打被害人薛某2腿部2记,被告人黄明浪手持鱼叉但未殴打他人。因乡邻出来帮忙,被告人朱磊等人分头逃走。途中,顾某被王某2抱住腰部摔倒在地、被薛某3等人殴打,顾某遂持事先携带的水果刀捅刺薛某5腰背部2刀、捅刺王某2后背部1刀。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薛某5躯干部损伤,损伤致左腋胸部肋弓处和胸背部下段脊柱处各1处创口,长度分别为2.5cm和2.7cm,其中左腋胸部肋弓处1处2.5cm长创口,贯通腹腔,腹腔内大网膜突出,伤后在医院行“剖腹探查术+腹腔冲洗引流术+腹壁伤口缝合术”及相关对症治疗,术中探查腹盆腔积有约50ml血性液体,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2后背部损伤,损伤致左胸背部下段1处5.2cm长斜行创口,伤后在医院行清创缝合及相关对症治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顾某一方对两被害人作了赔偿,两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意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鱼叉、木棍等照片,证实本案作案工具情况。2.门诊病历卡、B超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响报告单、伤情照片,证实顾某头部、左腿受伤及治疗的情况。3.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之间的赔偿情况,被害人收到款项后出具了书面谅解意见的情况。4、本院(2017)苏0281刑初804号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顾某被判刑的情况及案件相关事实。5.证人顾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11月29日晚8点多,其和葛某、黄明浪三人在张家港玩。葛某接到赵某的电话称有人到他和朱磊开的投资公司里找事,意思是可能要打架。后葛某就让其和黄明浪先去公司,葛某还分别给黄某、任隐、唐某、徐同等人打了电话。后其和黄明浪回到其家中在床底下拿了4把武士刀放在黄明浪轿车后备箱。到了投资公司,朱磊和赵某说村上人薛某5晚上会带人来打架。任隐将刀柄、刀片均长6、7公分的水果刀还给其,其为防身便把刀带在身上,在场的人一起去了朱磊家。在朱磊家中,薛某5先打了朱磊一个耳光,金某、周翔上去将薛某5拉开,薛某5又打了朱磊母亲脸上一拳。薛某5父子和周翔、金某、徐某相互拳打脚踢的。当时任隐喊了一声打,其便上去推薛某5父子,将他们推到朱磊家门口的场地上,其一方和薛家亲戚拳打脚踢。后其为了吓唬对方,就喊了一声“拿家伙”,其从后备箱拿了一把武士刀、黄明浪拿了鱼叉,任隐、徐同拿了棍子。对方一老头来夺刀,其把老头手掰开,又把刀放回了后备箱。后朱磊等人开车逃走了,其没有追上去,薛家亲戚看见其,就一起围上来打其。其被打急了,就拿出身上水果刀朝薛某5后腰位置刺,王某2抱着其,村上人也一起打其,其便又拿水果刀乱刺,他们看其头上流血就停手了,后其等在路边被警察带走的事实经过。6.证人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11月29日晚7点多,其接到葛某电话,让其和徐同一起到赵某的投资担保公司去。到公司后,朱磊跟在场的人说有人欠他钱不肯还,对方到朱磊家找麻烦,叫我们去撑场面,如果打起来要帮忙打架。出发之前,其看见顾某拿了3、4根棍子、黄明浪拿了一根鱼叉放在黄明浪的汽车后备箱里,该后备箱中已有2把砍刀和1把武士刀,其自己的汽车后备箱里本来就有1根木棍。到了朱磊家中,薛某5先打了朱磊一记耳光,打完后想拉朱磊出去,朱磊不肯出去,叫其把大门关上。后薛某5父亲也想打朱磊,被拦住了,这时朱磊喊了一声“打”,大家就和薛某5父子打起来。后其听见朱磊喊“到外面去打”,其和徐同、顾某就将对方推到朱磊家门口的场地上。后顾某喊了一声“到后备箱里拿家伙”,其看见顾某拿出一把砍刀,黄明浪拿出一把鱼叉,任隐拿出一根棍子。对方村上人越来越多,其刚拿出木棍准备防身用就让任隐拿走了,其就开车带着任隐和其他2名员工逃走了。到赵某公司后,其一方发现顾某没有逃出来,就一起开车回去找,看见警察已经到了就赶紧逃走的事实经过。7.证人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11月底一天晚上的8点多,其和金某、周翔在张家港玩时,金某接到赵某的电话说公司有事,其和周翔答应过去的。到公司后,赵某说朱磊的一个村上人(薛某5)又要到朱磊家砸东西了,怕朱磊一个人回家会吃亏,就让大家跟着朱磊一起回家帮忙,其知道赵某的意思是帮朱磊去撑场面,万一打架,可以帮忙,他们都同意的。去之前,其看见其中一辆汽车后备箱里已经有几根钢管、一根鱼叉,还有几把关公刀,还听到有人说“去办事情不带家伙怎么能行,办不好事情的”。到了朱磊家中,薛某5父子用拳头打朱磊的头,还拿板凳要砸朱磊,周翔看到后上去拉对方的时候被薛某5父亲打到了,周翔便还手打了薛某5父亲一记耳光,其和金某看见后均上前打了薛某5父亲耳光,并将对方推到朱磊家门口的场地上。因人越来越多,其怕把事情搞大,便想逃走,但薛某5和另外一个女的将其拉住按在门口的一辆轿车上,不让其走。其听见有人喊“拿家伙”,便看见其一方的六七名男子冲到马路上去汽车后备箱拿家伙。后其担心事情弄大,挣脱开后从朱磊家旁边的田地里往张家港方向逃走了的事实经过。8.证人薛某2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儿子和朱磊去张家港赌钱输了16万,要债的来了好几次,其觉得对方是合伙骗其儿子,想跟朱磊商量,联系不到朱磊。2016年11月29日晚九点多,朱磊打电话给其儿子薛某5,让薛某5去朱磊家里谈,其陪儿子一同去的,进门之后其发现薛某5被9个外地人围着,朱磊伸手说了一句“打”,朱磊母亲杨某也喊“打”,外地人都动手打其和薛某5的,其和薛某5都挡掉的,没有受伤,这时其女儿薛某4和儿媳朱某3推门进来,其和薛某5趁机逃出去,其听到罐头破碎的声音,对方一个光头喊了一声“拿刀”,光头从后备箱拿起一把半米长的砍刀对着其戳了一刀,其黑色外套被戳坏,旁边两个外地人用棍子打其,其中一个人拿棍子打在其右侧大腿上,另一个人打在其左小腿上的,其倒地,薛某5过来帮忙,光头用刀戳了薛某5一刀,旁边两个人抓住薛某5的手,又来了两个外地人用刀戳了薛某5后腰。一人戳了一刀就逃的,其就去追那些外地人,但未追到,返回时在路边看见王某2和光头跌在地上,其哥哥用拳头打了光头,其用毛竹打了光头两下,然后其押着光头回到朱磊家隔壁,后来民警过来的事实经过。9.证人胡某,4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11月29日22时许,其看到儿媳朱某3急急忙忙回家开车,其出去看到村上人都围在旁边的光辉路上,路上还躺着二个人,其借着路灯看到是王某2,看到王某2身上在流血,又看到其儿子薛某5也躺在旁边的路上一动不动,旁边围着很多人,其当时就急晕过去,后来迷迷糊糊听到村民说抓到一个人的事实经过。10.证人朱某4、杨某的证言笔录,证明二人系朱磊父母亲,案发当天晚上5、6点钟,薛某5父子来到他们家找朱磊,朱磊不在家,因朱磊不接电话,薛某5父亲称等朱磊回来再解决。后到了晚上8点多钟,朱磊回来了,没多久,薛某5父子还有一帮人到了家门口,当时杨某和朱磊在一楼,朱某4在二楼。杨某看到薛某5等人砸家门口的汽车,后来薛某5父子冲到家里,上来就打朱磊,手上还都拿了小榔头,杨某看到后上前拉时,左侧眼角被薛某5用小榔头砸了一下,脚上也被薛某5叫来的人踢了几脚,肚子上也被踢了,后来朱磊被对方拉出去打,薛某5叫来的人中只认识吴某1和薛某2女婿,其他人不认识。朱某4在二楼听到吵闹声后下去看到薛某5想拉朱磊出去,朱磊不肯,后薛某5打了朱磊一个耳光,朱某4就回到房间打110报警的事实经过。11.证人姚某,4的证言笔录,证明案发当天晚上其在孙建新家旁边的小屋里打麻将,听到屋外吵闹就出门看的,看到薛某5的爸爸和几个外地人在马路的西面的白色轿车的南面站着,因为太远,没看清在干什么,后来看见一个光头从黑轿车的后备厢拿出一把半米左右长的砍刀,其他外地人从白色轿车后备厢拿出2把同样的砍刀和2、3根半米长的棍子,光头拿着刀对着薛某5爸爸舞了几下,其就用力喊救命,光头等人向北逃跑,其也跟着去追了几十米,看到薛某5拿着半米多长的铁棍从小路追过来,与光头迎面遇见,其让薛某5不要去,光头一把抓住薛某5的肩膀,用砍刀朝薛某5身上戳了一下,薛某5就倒下的,光头又用脚踢了一下,继续向北逃跑。其让薛某5不要动。后来薛某5爸爸和伯伯等人将光头抓回来,王某2手按在腰上,说也被戳了一刀,其一直在薛某5身边没有离开,看到伤口在左侧腰部,后救护车过来将薛某5送往医院的事实经过。12.证人汤某,4的证言笔录,证明案发当晚10点左右,其和姚某,4在麻将馆打麻将,听到外面有声音,其和姚某,4就出去看的,其看到从朱磊家出来的几个人从停在路边的两辆汽车后备厢拿了刀和棍子朝薛某2乱挥,但没打到薛某2。后来那几个人上了车,但有一个光头手里拿着一把40厘米长的砍刀没有上车,往北跑,薛某2在后面追,其当时感到害怕,就一直喊救命,薛某5父子往北面跑了很远,两部轿车也朝北开远了,就光头男子在那边,过了一会儿,其往北走看到薛某5倒在地上,王某2躺在花丛里的事实经过。13.证人薛某4的证言笔录,证明前段时间朱磊带着薛某5到张家港赌博输了16万,怀疑是朱磊他们诈赌,已经报警。前几天,朱磊叫了人到家里要钱。案发当晚,其弟弟打电话给朱磊,要求碰头解决这事。到了晚上9点多,朱磊打电话来说到家了,其弟弟薛某5和父亲薛某2先去了朱磊家,后其和弟媳朱某3也跟着过去,看到朱磊和他母亲在家,还有十几个外地人,把薛某5和薛某2围在中间,双方吵了起来,朱磊叫外地人动手,对方把薛某2和薛某5围在一起拳打脚踢,有一个外地人说“去拿刀,拿棍子”,几个外地人到光辉路边停着的一辆轿车尾箱拿了棍子和刀,其中一个胖子拿了一把刀,其他人拿了铁棍,胖子拿着刀朝薛某2背上打了一下,其他人用铁棍打了薛某2的腿,薛某2用拳头回击,其喊救命,村上很多人听到了赶过来,薛某2和外地人都往北跑,村上有人来拉架,其看到有个外地人拿了刀朝薛某5身上捅了一下,其追上去,外地人往北跑,有人开车跑了,拿刀的胖子被薛某2拉住了,村上其他人也拦住了不让他走,其他人逃走了,其往回走,发现薛某5、王某2倒在地上,薛某5说被捅了三刀,捅在腰和背上的,后来救护车把薛某5和王某2送去医院的事实经过。14.证人朱某2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11月29日22时20分,组长庄某2接到电话称东林村蒋巷上有人打架,其和庄某2一起前往现场,当时一个光头胖子站在马路中间,周围有七八个人跟胖子对峙,比较松散地站着,联防队的制式车停靠在离胖子五六米的右侧,其下车后,有群众指着胖子说他拿刀把人砍伤了,庄某2就上前将胖子控制住带到车上,胖子上车后其叫他把门锁住,胖子照做,其去查看伤者的情况,后民警过来将胖子带走的事实经过。15.证人庄某2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11月29日22时20分,其接到领导的电话说东林村蒋巷上有人打架,就和一起值班的朱某2一起开车到达现场,当时双方已打完架,一个光头胖子被五六个群众松散地围住,联防队的制式车停靠在离胖子一米不到的左侧,其和朱某2下车,其直接走到头上有血的一个胖子面前,现场有人指着胖子说他拿刀把人砍伤了,其问胖子怎么回事,胖子说跟朋友来玩的,看到他手上有手机要求他交出并上车,胖子把手机给其,其为了胖子的安全叫胖子上车,朱某2去查看伤者,后来警察过来将胖子带走的事实经过。16.证人吴某2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11月29日晚上10点多钟的样子,其接到通知,在东林村蒋巷上有人闹事,需要去增援,就和队员李某1、朱某1、李某2一起到了现场,在现场,其看到光辉路边上有很多人,在一个路灯下面,有血迹,受伤的薛某5和另外一个人已被送到医院,最早到的队员庄某2和朱某2已经将嫌疑人带到联防队的车上,民警已经到达现场,后将嫌疑人带到派出所的事实经过。17.证人薛某3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11月29日晚上11点左右,其听到光辉路上有人在喊“救命,杀人了”,其就出去看,看到王某2在抱住胖子不让走,南面还有人在喊“救命啊,杀人了”,其想胖子可能杀人了,想过去帮王某2的忙,几个年纪大的女人也跟在其后面跑,其从一个女的手中拿了一口锅,朝胖子头上砸了二下,王某2抱着胖子摔倒在地,胖子正面朝上,王某2朝下抱住胖子,胖子从身上掏出一把刀,朝王某2后背扎了一刀,其又用锅朝胖子头上砸了二三下,薛某2也来了,王某2松手从地上爬起来,胖子当时也从地上爬了起来,还想往北面跑,但是当时现场聚集了很多人,胖子被围住了,我们叫胖子不准跑,没过几分钟,联防队的车也过来了,胖子被带上了警车,后来听说薛某5也被捅伤了的事实经过。18.证人朱某3的证言笔录,证明案发前,其丈夫薛某5被被告人朱磊带去张家港赌钱,输了16万,怀疑朱磊诈赌,后来联系不上朱磊。案发当天11月29日晚9点多,朱磊电话约薛某5去朱磊家谈欠钱的事情,公公薛某2陪薛某5先去,后来其和姐姐薛某4不放心,也去了朱磊家,其看到十几个人在客厅将薛某5和薛某2围住,其上前劝说,被告人朱磊喊一声“打”,朱磊母亲也说“打”,那些人就对薛某5和薛某2拳打脚踢,后来朱磊家的大门开了,人都打出去了,其在朱磊家门口的场地上看到三个男的围着其丈夫打,其上前拉,被男子推开,对方有几个人往光辉路跑,其在路边看到一个胖子从一辆银灰色轿车的后备厢拿了一把长砍刀出来,另外二个男子手中有铁棍,公公薛某2被踹倒在地,后来看到对方几个人坐在车里逃了,有人喊“快追上拦住他”,其看到拿砍刀的胖子往北走,砍刀不在手里,就追过去,只见王某2追上胖子并将胖子抱摔在地,其听到有人喊薛某5被捅了,其看到薛某5仰面躺在地上,其打120,之后回到家中开了车过去,这时看到胖子被抓住了,后警察过来的事实经过。19.证人黄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11月29日晚,朱磊在公司跟在场的人说有人欠他钱不肯还,对方到他家找麻烦,叫我们去撑场面,如果打起来要帮忙打架。朱磊还让我们从公司拿了鱼叉、钢管、木棍放在汽车后备箱,走之前顾某向任隐要了一把匕首。在朱磊家,有个年轻男子(薛某5)先打了朱磊耳光,薛某5父亲去拉朱磊,朱磊当时说“打”,朱磊的几个朋友就拳打脚踢对方,一直打到外面。顾某喊“到后备箱拿家伙”,大家就拿了鱼叉、木棍、砍刀等工具对薛某5一方殴打,后来村民出来很多人,还有人说报警,其一方就坐车跑了。后来听说对方有人被顾某拿刀捅伤了,顾某被当场抓住的事实经过。20.被害人薛某5的陈述笔录,证明2016年11月21日晚,朱磊带其到张家港赌博输了人民币16万,并写下借条,回家后觉得他们是诈赌,其父亲报警。2016年11月29日晚6点多,其去朱磊家找朱磊,但朱磊不在家,后发短信给朱磊,称朱磊若不回来就不让朱磊父母睡好觉。晚10时许,朱磊打电话称自己已回家,其与父亲薛某2一同前往被告人朱磊家中,其注意到朱磊家一楼大厅有十几个男子,朱磊家的大门被关了,其只认识朱磊一人,后来其妻子、姐姐也来了。其建议朱磊与其出门谈,朱磊不同意,其拉朱磊的衣服,朱磊推开其手,其遂打了朱磊一记耳光,朱磊朝其肚子上踢了一脚。其父亲见状上前拉朱磊的衣服,朱磊家的男子拉开其父亲,其欲拿板凳砸朱磊,但板凳被一男子夺走,朱磊的母亲说被打到了,其没在意。朱磊和他母亲说“打”,在场的男子就围着对其和其父亲进行殴打,其和父亲也还手跟对方互殴,后其和父亲逃出被告人朱磊家,其在朱磊家门口拿了空酒坛朝里面砸,但没有砸到对方。对方还到车上拿了棍子和砍刀追着其一方打。这时村上人都出来,对方就开车逃了,其追上去拦住一个胖子,当时胖子手里没有什么东西,胖子就从身上掏了一把刀朝其腰上捅了二刀,其倒在地上,胖子往北走掉了,后其失去意识,等其醒来已经在医院的事实经过。21.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笔录,证明2016年11月29日晚10点多,其酒后路过东林村蒋巷上孙建新家经营的棋牌室时,看到有两个男子从汽车里面拿砍刀、木棍之类的东西,接着其听到有人喊救命,因为天比较暗、场面比较乱,其只看到村上人薛某5被人打倒在地,打人的人准备开车逃跑,其就追上去把较胖的光头男子从车上拽了下来,薛某3用锅子砸光头男子头部,其用脚将光头男子绊倒在地,死死抱住光头男子的腰,光头男子就用刀捅了其后背一刀的事实经过。22.被告人朱磊的供述笔录,证明2016年11月份,其和黄明浪、殷某、陆某等人一起诈赌薛某5,薛某5输了16万,写了借条给戴剑。薛某5他家多次到其家闹事、要求其帮忙还钱。2016年11月29日晚7点多,薛某5打电话让其回家,发短信威胁称如果不回家让其父母不能睡觉,其就纠集了赵某、唐某、黄明浪、任隐等人,后黄某、顾某、金某、周翔、徐某也到了公司,黄明浪拿了鱼叉、唐某说带了木棍从公司出发去其家,一会薛某5和父亲薛某2、妻子朱某3来了,薛某5拉其衣服让其出去,其推开薛某5的手,薛某5踹了其肚子上一脚,打了其头部一拳,薛某2也打了其头上一拳,其母亲帮其挡时,也被薛某2打了一拳,薛某5又拿板凳欲砸其,被别人夺下,周翔、徐某拉对方,周翔被薛某2打后打了薛某2一耳光,后周翔、金某、徐某就和薛某5、薛某2拳打脚踢起来。任隐喊“打”,其也喊“打”,唐某、黄明浪、黄某、顾某、任隐和另一个男青年上去和薛某5、薛某2拳打脚踢。其听到薛某2喊“快去叫人拿家伙来”,其怕吃亏,就从后门逃走。赵某和葛某开车来接其。后听张明星说顾某没逃掉,捅了薛某5。顾某的刀哪来的其不清楚,其只看到黄明浪拿了鱼叉、唐某说拿了木棍。一开始拳打脚踢没有用工具,后来打到外面,具体怎么打的其不清楚,其没有动手打的事实经过。23.被告人徐同、任隐的供述笔录,证明2016年11月29日晚,朱磊在公司跟在场的人说有人欠他钱不肯还,对方到朱磊家找麻烦,叫他们去撑场面,如果打起来要帮忙打架。朱磊还让他们从公司拿了鱼叉、钢管、木棍放在汽车后备箱,走之前顾某向任隐要了一把匕首。在朱磊家,有个年轻男子(薛某5)先打了朱磊耳光,薛某5父亲去拉朱磊,朱磊当时还说“打”,朱磊的几个朋友就拳打脚踢对方,一直打到外面,顾某喊“到后备箱拿家伙”,大家就拿了鱼叉、木棍、砍刀等工具对薛某5一方殴打,后来村民出来很多人,还有人说报警,其一方就坐车跑了。后来听说对方有人被顾某拿刀捅伤了,顾某被当场抓住的事实经过。24.被告人黄明浪的陈述笔录,证明2016年11月29日晚8点多,其和朋友葛某、顾某三个人准备去张家港中兴玩,途中葛某接到“小七”(赵某)的电话,葛某接完电话跟其和顾某说“你们两个人去小七的公司,他公司里面有人来找事情,你们去帮帮忙。”葛某还让顾某带上刀。其先和顾某到顾某家中房间内床下拿了三把武士刀放在汽车后备箱里。到了公司发现朱磊、徐同、任隐、唐某、黄某、葛某、小七等人都在,朱磊讲了事情的原委,说万一打起来要帮忙打架,顾某还问任隐要回了之前借给任隐防身用的水果刀放在了自己身上。后十几人一起到了朱磊家,朱磊的村上人(薛某5)先动手打了朱磊耳光,还拿凳子朝朱磊砸,朱磊的三个员工就跟薛某5和他父亲拳打脚踢在一起,被告人朱磊喊“打”,其看见顾某、任隐两个人上去帮忙跟对方父子打在一起,一直打到外面,因天黑看不清楚是谁,只看见有人拿棍子,有人拿砖块,顾某喊“拿家伙”,顾某拿的砍刀,任隐、徐同拿的棍子,其拿的鱼叉,打了没多久对方人多了,其一方人就逃了。后来听说顾某没有跑掉,其听见朱磊用微信聊天,对方告诉朱磊说薛某5被顾某用刀捅了两刀,现在还在医院抢救,其感觉害怕,就一直躲着的事实经过。25.被告人周翔的供述笔录,证明2016年11月29日晚上9点多,其和金某、“小飞”在张家港逛街时,金某接到“小七”(赵某)的电话后跟他们说朱磊的一个村上人(薛某5)晚上发信息恐吓朱磊,赵某叫他们先到公司去,跟着朱磊一起回家帮忙,其知道赵某的意思是帮朱磊去撑场面,万一打架,可以帮忙,他们都同意了,后三人到了朱磊家,当时有四辆车,共有十几个人。在朱磊家,薛某5让朱磊出去谈,朱磊拒绝,薛某5父子去拉朱磊,薛某5动手打了朱磊一拳,薛某2踹了朱磊一脚,其上去将薛某5拉到门口,薛某2想拿板凳砸朱磊,其抢下板凳,薛某2用拳头打了其嘴上一拳,其打了对方一个耳光,这时进来两个女的,一同去的十几个人就和对方互相拉扯一直推搡到隔壁的马路上,一同去的光头胖子喊“把车上的家伙拿出来”,其看到光头胖子从银灰色奥迪A4轿车后备厢拿出一把砍刀,长70、80公分,刀片宽7、8公分,另外一个男子从后备厢拿出一根一米多长的棍子朝薛某2腿上打了一下,其和金某站在马路边,怕事情闹大,就一起离开现场的事实经过。26.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2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薛某5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的情况。27.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案发现场的血迹分别与薛某5、王某2、顾某的基因型相同的情况。2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29.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朱磊、徐同、任隐、黄明浪、周翔与涉案人员相互辨认的情况。30.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朱磊、顾某等人与薛某5等人斗殴的情形。3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实了本案的案发经过及各被告人的归案情况。32.被告人朱磊、徐同、任隐、黄明浪、周翔的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磊、徐同、任隐、黄明浪、周翔与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五被告人的行为均确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的行为对本案的引发负有一定责任,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朱磊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同、任隐、黄明浪、周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的行为对本案的引发负有一定责任,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徐同、任隐、黄明浪、周翔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磊、徐同、任隐、黄明浪、周翔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朱磊及其辩护人王建龙提出被告人朱磊的行为不构成主犯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朱磊邀约薛某5赌博并诈赌使之欠债,被告人朱磊得知有麻烦就两次联系赵某寻求帮助,在赵某纠集人员准备器械时是同意、支持的,并跟被纠集人员有明确的犯意沟通,积极追求持械聚众斗殴行为的发生,在本案中起到关键、主导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故对被告人朱磊及其辩护人王建龙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任隐受他人纠集后,明知是“撑场面如果打起来要帮忙”,还积极准备器械,在现场持木棍殴打薛某2,其行为是积极参与、并持械斗殴,而非自卫行为,故对辩护人沈坤提出被告人任隐不是积极参与、系自卫性质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朱磊、任隐、黄明浪的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不宜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王建龙、沈坤、邵士勇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王建龙、沈坤、邵士勇提出对各自辩护的被告人有其他从宽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周翔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二、被告人徐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三、被告人任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四、被告人黄明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五、被告人周翔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迅 寒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人民陪审员薛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敏 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