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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芦淞区长林布行申请匡能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457号芦淞区长林布行:你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匡能干、刘双名下价值人民币7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亦未提供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于2017年10月15日、16日、20日对被申请人匡能干、刘双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的查询,结果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该案已保全完毕。特此告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