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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钟志强与黄海金、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志强,黄海金,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花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3338号原告:钟志强,男,汉族,1982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被告:黄海金,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花都支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7号C、D1、D2栋49号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志强与被告黄海金、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志强以和被告黄海金、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花都支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志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钟志强负担(已付)。审判员  余春香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丽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