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唐怀君与罗小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怀君,罗小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民初530号原告:唐怀君,男,生于1968年3月5日,住四川省青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斌,青川县乔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小兵,男,生于1979年3月20日,住四川省青川县。原告唐怀君与被告罗小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唐怀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怀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怀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40元,减半收取4320元,由原告唐怀君负担。审判员 殷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文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