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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7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三元诉李明亚、彭学军、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三元,李明亚,彭学军,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7民初1246号原告黄三元,男,1946年6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告李明亚,女,55岁,住湖南省永顺县。被告彭学军,男,33岁,住湖南省永顺县。被告李荣,女,52岁,住湖南省永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三元诉被告李明亚、彭学军、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三元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三元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三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三元负担。审 判 员  高昌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向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