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11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薛某某、张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某某,张某某,张某某1,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特8号申请人:薛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晨,男,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张某某1。申请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某某2,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员工。申请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地址:。负责人:刘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兴振、赵庆,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兴振。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薛某某与申请人张某某、张某某1、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非诉讼司法确认案。该纠纷经泰安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申请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支付薛某某理赔款合计110000元,直接打给薛某某。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共计支付薛某某理赔款合计98000元。其中73000元,直接打给薛某某。张某某1垫付款,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直接打给张某某125000元。三、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各方互不再追究。该协议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审查,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协议应自觉履行义务,如有违约,可依据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确认裁定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玉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