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董元电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董元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903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天津董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正营工业园区火炬路004号。法定代表人:文烔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董元电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宝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