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冠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源晟达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冠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源晟达专用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569号之一原告:山东冠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宇路西侧世纪财富中心AB座1034。法定代表人:于春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星,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源晟达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李志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伟,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冠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源晟达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冠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冠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冠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6.8元,减半收取计1378.4元,由山东冠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立波人民陪审员 赵立海人民陪审员 赵金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商斗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