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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6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青岛中源邦电气有限公司与刘培文、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源邦电气有限公司,刘培文,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6806号原告:青岛中源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商水路16号368号。法定代表人:薛婷,总经理。被告:刘培文,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阜安办事处赵家园村。法定代表人:王明月。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中源邦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培文、被告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青岛中源邦电气有限��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75元,减半收取计3787.5元,保全费2770元,由青岛中源邦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招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