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辖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苏金纳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黄骅市恒通益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骅市恒通益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金纳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辖终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骅市恒通益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黄骅市常郭镇王芹地。法定代表人:王凤龙,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纳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嘉泰五金机电城8幢109室。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总经理。上诉人黄骅市恒通益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纳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3民初7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骅市恒通益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JNY-20170512号合同后,因被上诉人拖欠货款上诉人于2017年7月28日在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在收到黄骅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后于2017年8月8日在原审法院针对该合同效力提起本案诉讼,明显为恶意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编号为JNY-20170512销售合同一份,根据合同的约定,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诉讼的,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和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在履行该销售合同过程中,因要求支付货款和确认合同效力的争议问题,双方当事人分别先后向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和原审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7月27日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本案即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将本案移送给先立案的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上诉人上诉所称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3民初715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吴 玫审判员 丁万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泓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