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光辉与四川华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闵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辉,四川华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闵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2664号原告:张光辉,男,汉族,1959年3月9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告:四川华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74601-X。法定代表人:闵勇。被告:闵勇,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生,住泸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辉诉被告四川华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闵勇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已自行和解,为此,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华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闵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光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泓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