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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恢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申请执行张顺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张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恢9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双塔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903849355R。负责人:马鹤,该行行长。委托执行代理人:刁小波,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住重庆市大足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顺成,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张顺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足法民初字第02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顺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借款本金243708.81元及其利息等义务,但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张顺成既未说明理由也不履行义务,至今拒绝到庭接受执行询问。为此,本院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的申请,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委托重庆金友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的抵押物即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大足区的成套住宅进行价格评估。2017年8月16日该公司出具(渝)金友评估(2016)鉴字第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对估价对象即上述权属于张顺成的成套住宅(清水房)的估价结果为418800元。2016年9月1日本院将评估报告送达给申请人,同时将评估报告及赎回通知书邮寄送达给被执行人张顺成,在规定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异议,被执行人张顺成赎回期满其既未赎回抵押物,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2016年10月12日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依法委托重庆诚信拍卖有限公司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采用互联网电子竞价方式以评估价418800元作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2016年11月22日14时30分举行的拍卖会因无人办理竞买登记,致使上述被拍房屋拍卖流标;2016年11月29日本院决定以评估价418800元下浮20%即335000元作为拍卖保留价依法委托重庆新益拍卖有限公司通过上述拍卖方式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2017年1月9日14时45分举行的拍卖会因无人报名,致使被拍房屋第二次拍卖流标;根据申请人的请求,2017年8月30日本院决定在原第二次流拍价的基础上降幅20%即268000元作为拍卖保留价依法委托重庆华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述拍卖方式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2017年9月27日15时举行的拍卖会上多名竞买人通过53次的竞价,最后由竞价人罗永君以362000元的最��价竞得该被拍房屋,并将全部款项已汇至本院,本案所涉房屋拍卖依法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重庆市大足区的成套住宅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罗永君所有,上述房地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罗永君时起转移。二、将重庆市大足区的成套住宅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到罗永君名下。三、买受人罗永君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代理审判员蒋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丽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