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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任秀珍、马兰等与蒋军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秀珍,马兰,赵忠美,姚玉芳,杨红英,张桂兰,陈兰,蒋文英,刘雪珠,张卜,周玉芳,蒋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秀珍,女,汉族,1956年1��14日生,住泰兴市。申请执行人:马兰,女,汉族,1962年8月13日生,住泰兴市。申请执行人:赵忠美,女,汉族,1962年12月1日生,住泰兴市。申请执行人:姚玉芳,女,汉族,1950年9月15日生,住泰兴市。申请执行人:杨红英,女,汉族,1945年8月27日生,住泰兴市。申请执行人:张桂兰,女,汉族,1956年3月28日生,住泰兴市。申请执行人:陈兰,女,汉族,1951年12月23日生,住泰兴市。申请执行人:蒋文英,女,汉族,1952年5月24日生,住泰兴市。申请执行人:刘雪珠,女,汉族,1954年4月14日生,住泰兴市。申请执行人:张卜女,女,汉族,1950年7月23日生,住泰兴市。申请执行人:周玉芳,女,汉族,1950年3月23日生,住泰兴市。共同委托诉讼代表人:任秀珍、赵忠美。被执行人:蒋军平,男,汉族,1971年1月1日生,住泰兴市。申请执行人任秀珍等12人与被执行人蒋军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660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蒋军平共欠12位申请执行人工资103756元(其中张卜女4470元、姚玉芳4598元、周玉芳10678元、陈兰11290元、杨红英11232元、张桂兰10468元、刘雪珠9868元、马兰11056元、蒋文英10498元、赵忠美7714元、任秀珍11074元、匡灿华810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元,余款于2017年1月20日前全部结清(匡灿华810元已给付,其余被执行人已付被执行人工资届时凭收条从总额中扣减),如被告不按期履行,则原告可按总工资额的余额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被执行人于9月30���前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2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传票、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限期财产申报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3月3日、3月29日、6月13日、9月5日、10月19日本院五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于2017年9月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蒋军平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1个(均余额不���),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军平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2017年10月18日,本院至泰兴市房产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和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军平名下房产和其他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3月3日,被执行人蒋军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继尧至本院称,被执行人于春节前已履行10000元。2017年7月26日,被执行人蒋军平主动到庭谈话,称待其上诉案件判决后,全部履行完毕。以上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0月18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10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军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在本案中已穷尽执行措施,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民初66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季江东审判员  梅 辉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