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贾献昌与李宝珠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献昌,李宝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4执354号申请执行人贾献昌,男,汉族,1952年5月30日出生,青海省机械化工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西宁市,住西宁市。被执行人李宝珠,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湟中县,住青海省湟中县。本院在执行贾献昌与李宝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李宝珠当日支付20000元,2017年10月20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剩余案款18237元。由于该案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0104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余款38237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被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锋审判员 周 瑶审判员 刘永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