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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字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杨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杨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字49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七层701、70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83284492-7。法定代表人陈江,行长。被执行人杨彪,男,1982年6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兰商初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已经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彪名下的鲁Q×××××号轿车一辆。2017年8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拍卖上述车辆用以偿还欠款。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彪名下的鲁Q×××××号轿车一辆用以偿还借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艾忠审判员  刘 进审判员  凌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永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