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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6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长明、天津银泰家居装饰材料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长明,天津银泰家居装饰材料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6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长明,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银泰家居装饰材料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南仓302号。法定代表人:解玉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懿,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杨长明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银泰家居装饰材料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7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长明以与被上诉人天津银泰家居装饰材料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长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长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杨长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宝莉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代理审判员  尹春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志英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