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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顺利与王德松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顺利,王德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11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顺利,男,1955年7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松,男,1944年5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松,男,1943年11月13日出生。上诉人王顺利因与被上诉人王德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7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顺利,被上诉人王德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顺利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德松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王顺利与王德松前后为邻,王顺利居前,王德松居后,王顺利的宅基地属于老宅,1980年之前,王顺利的宅基地内有北房5间,并有东西院墙,走东南门。1980年王顺利在父母主持下进行分家,王顺利分得后院,王顺利弟弟王某分得前院,分家时,将宅基地内东侧留给王顺利3米宽走道,王顺利在该走道上行走至今。1992年农村宅基地重新确权时,村委会未能将王顺利的走道登记在王顺利的土地使用范围内,但是村委会承认该走道是王顺利一家的走道。王德松多年来一直往北通行,而且王德松的宅基地使用证证明,王德松北至道。王德松要求在王顺利自家走道上通行,缺乏法律依据,其行为是对王顺利侵权。王德松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王顺利的上诉请求。过道是集体使用,王顺利前院和东院的两家都是走这条道,道不归王顺利所有。王德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顺利清除南北通行的道路上的垃圾和化粪池。事实和理由:王德松、王顺利南北相邻,王德松居北,王顺利居南。王德松宅基地东南侧留有一东南门,便于往南通行,可是王顺利在此走道上建了一个化粪池,并堆放垃圾,种植玉米,严重影响王德松通行。双方为此协商未果,故此王德松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德松与王顺利南北为邻,王德松居北,王顺利居南。王顺利所居宅院的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四至为东至道,西至王某1,南至王某,北至王德松。王顺利宅院内现有北正房三大间,建于2015年,其宅院东侧现为空地,空地内堆放有砖块、石头等杂物,并残留有玉米秸秆。另,王顺利在其正房东房山处建有化粪池一个,其顶部高于水平地面。2016年,王德松在王顺利北正房东北角处建设彩钢顶棚子一间并开设南门。现王德松要求经南门向南出行,故诉至法院要求王顺利清理上述空地内的杂物和化粪池。一审庭审中,王德松称根据王顺利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内容,其四至为东至道,该走道是村内的公共走道,不属于个人,故王德松有权从该走道上通行。王顺利称其分家之前与弟弟前后院都走一个门,分家之后才让出现在的一条道来,该条道路只有其与弟弟家在走,和别人无关。经法院询问,王德松称要求王顺利将堆放在走道上的垃圾清理干净,地面清理平整,能走道即可;将化粪池顶部的盖子降至水平地面,不妨碍其通行。王德松另称,其宅院东南角原来是院墙,所以开北门出行,现在年龄大了,且北门外是一水泥坡道,一米多高,骑车上不去,所以打算往南走平道。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王德松为出行便利而开南门,王德松南门以南、王顺利宅院以东的空地没有登记在王顺利宅基地使用范围以内,应为集体空地,王德松有权从该空地内向南通行。王顺利辩称该空地为其自家走道,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现王顺利在该空地内种植玉米,堆放杂物,影响道路通行,应当予以清理;但王顺利所建的化粪池以东有足够空间供王德松出行,故其要求王顺利改造化粪池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一、王顺利自行将王德松南门以南空地内的玉米秸秆、砖头、石块等杂物清理干净,土地予以平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二、驳回王德松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德松、王顺利南北为邻,王德松为出行便利而开南门。依据本案在案证据,王德松南门以南、王顺利宅院以东的空地为集体空地,一审法院支持王德松从该空地内向南通行并无不当。王顺利在该空地内种植玉米,堆放杂物,对道路通行造成阻碍,应当予以清理。王顺利虽上诉主张该空地为其自家走道,系历史形成,他人不得通行,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故王顺利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王顺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顺利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  赵 纳代理审判员  申峻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李 君书 记 员  高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