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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603号

执行人闫抓虎申请执行晋城市同济盛典当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抓虎,晋城市同济盛典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603号申请执行人闫抓虎,男,1956年9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晋城市同济盛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广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抓虎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同济盛典当有限公司的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晋城市同济盛典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柏青

人民陪审员  孙 敏

人民陪审员  郭一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XX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