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冯新友与周富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新友,周富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1749号原告:冯新友,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被告:周富花,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冯新友与被告周富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冯新友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新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新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新友负担。审判员 刘博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敦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