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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冯新友与周富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新友,周富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1749号原告:冯新友,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被告:周富花,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冯新友与被告周富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冯新友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新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新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新友负担。审判员  刘博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敦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