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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8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姜雪峰、康英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雪峰,康英,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28刑初28号公诉机关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雪峰,男,1975年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因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行政拘留10天,同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察右后旗看守所。被告人康英,男,1965年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因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行政拘留10天,同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都县看守所。被告人康志,男,1972年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2004年1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6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察右后旗看守所。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以后检公诉刑诉(2017)第2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雪峰、康英、康志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雪峰、康英、康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5日上午,被告人姜雪峰、康英与被告人康志驾车来到察右后旗白音查干镇某某村李某1家中,与李某1催要姜雪峰、康英为其建盖房子的工资,李某1因姜雪峰、康英所建房子的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资,后三被告人与李某1相互撕扯,一起摔倒在地,在撕扯中致李某1头部受伤,耳朵出血。并于当日住院治疗,住院共七天时间花费医疗费36660余元。经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1因受外伤致左颞骨、中颅窝骨折伴左耳脑脊液漏,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017年9月2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三被告人近亲属与被害人李某1就民事部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三被告人一次性赔偿李某1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李某1及其近亲属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三被告人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由来情况说明,关于李某1的住院病历及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病情处理意见书,受伤照片,【2003】涿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2006)冀司狱冀中字第2875号释放证明书,住院收费收据3支,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人李某2证言,乌市司法鉴定中心【2017】临鉴字第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雪峰、康英、康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经本院主持调解,三被告人委托其近亲属赔偿被害人李某1因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并当即履行,取得被害人李某1及其近亲属的谅解。在庭审中,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不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雪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二、被告人康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三、被告人康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苏 和审 判 员  姜 艳人民陪审员  于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云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