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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松与童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松,童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874号原告:高松,男,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佃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宜军,男,42岁,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经济开发区。原告高松与被告童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高松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松自愿撤诉,系其行使自己处分权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松负担。审 判 员  马海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