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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3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虞懿天与周昭帆、蔡松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懿天,周昭帆,蔡松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3692号原告:虞懿天,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周昭帆,男,199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蔡松甫,男,199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虞懿天与被告周昭帆、蔡松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虞懿天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懿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198.50元,由原告虞懿天负担。审 判 员 虞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聪?PAGE*MERGEFORMAT?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