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春华、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华,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533号申请执行人黄春华,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龙桂,住所地:福清市融侨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黄春花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融劳仲决(2016)4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春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共计人民币2750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黄春花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2017)闽0181执696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融劳仲决(2016)410号裁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明武执行员 施忠国执行员 谢建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秀英